1适应范围
1.1本条件适应于本公司使用的所有灰铸铁和球墨铸铁件毛坯
1. 2铸件毛坯应符合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,图纸及技术文件未注明的按本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2. 表面质量
2.1铸件表面不允许有冷隔、裂纹、铁豆、缩孔及影响外观的残缺类缺陷(如欠铸、机械损伤)
2.2铸件的型砂、芯沙、芯骨、浇冒口和飞边应干净,非加工面的浇冒口残留、多肉、粘沙应铲磨平整 2.3非加工面均需喷丸或滚筒处理。
3. 铸件毛坯公差按下表(单位mm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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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尺寸 |
公差 |
基本尺寸 |
公差 |
基本尺寸 |
公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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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10 |
±2.1 |
>63-100 |
±3 |
>630-1000 |
±5.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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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10-16 |
±2.2 |
>100-160 |
±3.5 |
>1000-1600 |
±6.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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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16-25 |
±2.3 |
>160-250 |
±4 |
>1600-2500 |
±7.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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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25-40 |
±2.5 |
>250-400 |
±4.5 |
>2500-4000 |
±8.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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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40-63 |
±2.8 |
>400-630 |
±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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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拔模斜度
4. 1起模斜度在铸件的加工面上时以增加铸件尺寸的形式,即基本尺寸定在起模斜度的小端 4.2起模斜度在铸件的非加工表面上时以减少铸件尺寸的形式,即基本尺寸定在起模斜度的大端
5、铸件的错箱值不得大于1.5mm,且不得与上表的公差值相加。
6.内在质量要求
6.1 铸件毛坯的机械性能应符合GB/T9439《灰铸铁件》和GB/T1348 《球墨铸铁件》的相应要求。
6.2 铸件经加工的相对运动配合表面不得有缩松、气孔、沙眼和裂纹等缺陷存在
6.3铸件非外露的其它加工面上允许有轻微的缩松和非聚集的缺陷孔眼,其大尺寸不大于4mm,不大于3mm且不大于壁厚的1/4,在100mm×100mm范围内不得多于2个,相互间距或距边缘不小于10mm,且一个表面不多于10个。
7、加工余量
7.1 确定回转体的加工余量时,基本尺寸可取其直径或高度中的较大值。
7.2 铸件毛坯顶面(相对浇注位置而言)的加工余量可取相同基本尺寸加工余量的1.4倍
7.3 直径小于50mm的孔可以不铸出。
7.4 加工余量值见下表,表中每栏两个加工余量值,上面的数值以一侧为基准进行单侧加工的加工余量值;下面是双侧加工每侧的加工余量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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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尺寸 |
加工余量 |
基本尺寸 |
加工余量 |
基本尺寸 |
加工余量 |
|
≤100 |
5 3.5 |
>250-400 |
9.5 7.5 |
>1000-1600 |
15 1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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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100-160 |
6.5 5 |
>400-630 |
11 8.5 |
>1600-2500 |
13 1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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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160-250 |
8 6 |
>630-1000 |
13 10 |
>2500-4000 |
19 15 |